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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5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于某与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525民初937号原告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翟立龙,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班某,农民。原告于某诉被告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班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某诉称,我和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登记结婚。因婚前接触少,婚后发现我们性格不合,脾气不对,婚后不到一个月就发生矛盾,被告当时就提出要离婚,我为此在娘家住了一个月。平常被告爱玩游戏,对我不管不问不关心我,我生病时被告也不管我。平时一闹矛盾,被告就摔东西。2014年5月我们因为闹矛盾,我回娘家居住,我们就一直分居到现在。2014年12月,我曾向隆尧县法院起诉过离婚,当时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第一次起诉后,被告没有去我娘家找过我,也从没跟我联系过,我们已经完全没有和好的可能,所以现在再次起诉离婚。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2015)隆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2、结婚证一个。被告班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因双方性格脾气有差异,婚后交流沟通较少,曾为琐事偶发争吵。2014年5月双方因闹矛盾,原告回娘家居住,双方从此分居至今。分居期间,被告自2015年麦收时离家外出后下落不明,至今无法联系。原告曾于2014年12月向隆尧县法院起诉离婚,因被告当时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双方仍互不联系,一直分居,始终未和好。现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起诉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2015)隆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2013--5184号结婚证及庭审记录等证据在卷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年××月登记结婚,2014年5月开始分居,在一起共同生活仅5个月,分居至此却已近两年,双方之间未能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分居期间,原告第一次起诉,法院判决后,双方仍互不联系一直分居,被告始终未找过原告,且至今下落不明,可见其对原告和婚姻未能充分重视,现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可见双方感情至此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之规定,原告的离婚诉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于某与被告班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 新人民陪审员  郭志英人民陪审员  武连朋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崔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