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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8民初11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陈正模、王朝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正模,王朝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8民初1189-1号原告陈正模,男,汉族,生于1940年1月13日,贵州省湄潭县人,住贵州省湄潭县。被告王朝军,男,汉族,生于1977年6月14日,贵州省湄潭县人,住贵州省湄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正模诉被告王朝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正模于2016年6月30日以被告已自动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正模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正模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依法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陈正模负担。审 判 长  潘应康人民陪审员  杨再华人民陪审员  潘胜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馨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