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8民初11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陈正模、王朝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正模,王朝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8民初1189-1号原告陈正模,男,汉族,生于1940年1月13日,贵州省湄潭县人,住贵州省湄潭县。被告王朝军,男,汉族,生于1977年6月14日,贵州省湄潭县人,住贵州省湄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正模诉被告王朝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正模于2016年6月30日以被告已自动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正模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正模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依法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陈正模负担。审 判 长 潘应康人民陪审员 杨再华人民陪审员 潘胜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馨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