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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执字第1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二云、赵换虎、赵虎、赵小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二云,赵换虎,赵虎,赵小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执字第1576号申请执行人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袁春林,系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执行人赵二云,男,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执行人赵换虎,男,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赵虎,男,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赵小虎,现住址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达民初字第161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现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4)达民初字第16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树明审判员  刘 燕审判员  韩 睿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胥 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