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02执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福州洪晖米业有限公司、陈赞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州洪晖米业有限公司,陈赞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02执字第361号申请执行人福州洪晖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陈春建,董事长。被执行人陈赞木,男,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申请执行人福州洪晖米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赞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蕉民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州洪晖米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财产待处置,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蕉民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锡铿审判员 陈伏棉审判员 黄 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