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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刑初9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蔡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4刑初900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住广东省遂溪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6]7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嵘出庭支持公诉。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的凌晨3时许,被告人蔡某独自去到花都区狮岭镇富民路37号后座一楼的楼梯间,采用拉断电源线的方法,将被害人尹某停在该处的一辆红色世纪风牌SJF125型男装摩托车(车牌号粤J×××××)盗走。经鉴定,上述摩托车价值3400元。2016年1月7日凌晨4时50分左右,被告人蔡某独自去到花都区狮岭镇盘古中路新文化网吧一楼停车场内,将被害人何某停在该处的一辆红色陆慷光洋牌LK150-5C型号男装摩托车(车牌号湘N×××××)盗走。经鉴定,上述涉案摩托车价值4800元。2016年2月9日8时许,被告人蔡某独自去到花都区狮岭镇振兴村泗合队四巷19号一楼楼梯间内,将被害人毛某停在该处的一辆红白色南雅牌男装摩托车(车牌号湘B×××××)盗走。经鉴定,上述涉案摩托车价值3200元。2016年2月9日晚上22时许,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蔡某,当场起获上述车牌号为湘B×××××的男装摩托车。次日,公安人员在蔡某的带领下,起获了上述车牌号为粤J×××××和湘N×××××的两辆南摩托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某具有自愿认罪、主动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等情节,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蔡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及随案移送的证据均没有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9日起至2016年11月8日止),并处罚金一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谭伟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潘晓丹阳秋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