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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3刑更1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6

案件名称

冉茂洪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1972号罪犯冉茂洪,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于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土家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9日作出(2009)渝四中法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冉茂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10月12日、2014年8月29日两次裁定共计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6年6月15日以罪犯冉茂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冉茂洪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3次、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应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冉茂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9年4月2日起至2016年1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山中代理审判员  南洪会代理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舒 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