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22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朱洪武与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洪武,高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22民初366号原告:朱洪武,男,1974年0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被告:高波,男,1977年12月16日)出生,原住公安县,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朱洪武与高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洪武于2016年0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洪武依法享有撤回起诉的权利,该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洪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50元减半收取,由朱洪武负担。审 判 长 马 相 军审 判 员 孙 卫人民陪审员 熊��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