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3执8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李锋与浏阳市英华锋体育运动发展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锋,浏阳市英华锋体育运动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3执895号申请执行人李锋,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皇图岭镇西街居委会*组***号。身份证号码:4302231977********。被执行人浏阳市英华锋体育运动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大围山国家森林公园。法定代表人蒋英武,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李锋与被执行人浏阳市英华锋体育运动发展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5)攸法民二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攸法民二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周一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肖约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