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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2民初1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忠民、屈海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忠民,屈海威,王忠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2民初1378号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博爱县;。法定代表人祝兴金,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国文。系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王忠民,男,1959年3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屈海威,男,198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忠正,男,196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忠民、屈海威、王忠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司学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丽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