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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11民初2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徐国庆与河南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庆,河南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2407号原告徐国庆,男,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钱世平,系河南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代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领法律文书。被告河南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新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长海,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国庆与被告河南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国庆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国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国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徐国庆负担。审判员  杨焕敬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