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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81刑初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庄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281刑初344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庄某,女,公民身份号码×××674X,广东省普宁市人,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居民,住普宁市。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6]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桂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庄某于2015年11月11日17时26分许,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1辆超标电动车(揭阳P□□□□号)搭载庄某炫、庄某欣沿S□□□线由南向北逆向行驶,途经普宁市汽修厂门口路段时,因对路面观察不周、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与陈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陈某伤重住院治疗。经普宁市交警部门认定,庄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经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陈某所伤已构成重伤二级。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提取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庄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1日17时26分许,被告人庄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1辆超标电动车(揭阳P□□□□号)搭载庄某炫、庄某欣沿S326线由南向北逆向行驶,途经普宁市燎原镇果陇村林发汽修厂门口路段时,因对路面观察不周、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与被害人陈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陈某受伤住院治疗。交警部门认定,庄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经鉴定,陈某所伤构成重伤二级。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1.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在庄某家中提取、扣押到涉案电动车(揭阳P□□□□号)1辆。2.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书,证明:经鉴定,陈某所伤构成重伤二级。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庄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超标电动车,对路面观察不周、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经查询,庄某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5.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1月11日晚,他得知岳父陈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在医院治疗,第二天他遂报警,因与对方是亲戚关系,想与对方自行解决,但双方无法协商,他又报警请求交警解决。6.被告人庄某的供述,证明:2015年11月11日17时26分许,她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1辆超标电动车(揭阳P□□□□号)搭载儿女庄某炫、庄某欣沿S□□□线由南向北逆向行驶,在普宁市汽修厂门口路段时,碰撞到1辆二轮摩托车,致摩托车驾驶员倒地受伤。她的亲属将伤者送医院治疗,并将电动车和摩托车带回家。她因得知与对方是亲戚关系所以没有报警。7.被告人庄某的户籍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超标电动车肇事致人重伤,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侵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庄某所犯罪名成立。鉴于庄某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庄某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伟忠人民陪审员  陈小玲人民陪审员  张锐洪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邱渝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第4页共5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