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3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二道江支行与林本久、金宝贵、逄坤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二道江支行,林本久,金宝贵,逄坤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3民初31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二道江支行。住所:通化市二道江区东通化大街386号。负责人:刘清洋,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马洪林,系该行客户部科员。被告:林本久,男,汉族,现住通化县。被告:金宝贵,男,汉族,现住通化县。被告:逄坤财,男,汉族,现住通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二道江支行诉被告林本久、被告金宝贵、逄坤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以被告已将欠款本息还清,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二道江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二道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臧学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 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