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刑更1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赵红金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1581号罪犯赵红金。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2日作出(2011)钟刑二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红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1年9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29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559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10月31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6年6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6月6日至2016年6月10日进行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赵红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赵红金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赵红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6年4月被评为从宽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43分。为此,2014年11月、2015年11月获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对判决罚金已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赵红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红金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1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敏审判员 朱 健审判员 过坚列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一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