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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5民初1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石本文与四川三合恒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蛹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本文,四川三合恒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蛹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5民初1205号原告石本文,男,生于1965年12月25日,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志坚(特别授权),四川奥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三合恒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渠县渠江镇蔡家巷14号。法定代表人,雷树生。被告张蛹(曾用名张勇),男,生于1966年3月12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本文诉被告四川三合恒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本文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本文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本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8元,减半收取659元,由原告石本文自愿负担。审判员  刘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