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501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方某某、方某1、方某2与蒋某法定继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某某,方某1,方某2,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501执31号申请执行人方某某,男,汉族,1974年10月28日出生,住克拉玛依市。被执行人方某1,女,汉族,1976年5月23日出生,住吐鲁番市。被执行人方某2,男,汉族,1982年3月6日出生,住博乐市。被执行人蒋某,女,汉族,1967年12月31日出生,住博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某某、方某1、方某2与被执行人蒋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此案执行标的额为100000元,未执结标的额100000元。此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蒋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博垦民初字第1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飞审判员 艾 尼审判员 杨志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