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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刑更28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罗会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会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刑更2877号罪犯罗会,女,197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湖南省浏阳市人。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20日作出(2002)长中刑一初字第110号刑事裁定,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罗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口头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会书面请求撤回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7日作出(2003)湘刑一终字第55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罗会撤回上诉。刑期自2003年9月27日起。2005年12月12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湘高法刑执字第63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11月2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湘高法刑执字第98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2年3月29日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长中刑执字第184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4年7月25日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中刑执字第0341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24年10月19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6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该罪犯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并进行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上述事实,有该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会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3年4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龙 显 雄审 判 员 旷 学 瑛代理审判员 廖 雯 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