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24民初27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浙江健牌铝业有限公司与浙江东森电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健牌铝业有限公司,浙江东森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24民初2785号原告:浙江健牌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西塘桥街道新兴村。法定代表人:陆海鸿,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宋佳屹,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宏伟,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东森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王宅镇古马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应杭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健牌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东森电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健牌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2元,保全费320元,合计572元,由原告浙江健牌铝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丽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陆广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