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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法执字第1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张喜存与杨术龙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喜存,杨术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1572号申请执行人张喜存,男,1962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杨术龙,男,198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张喜存申请杨术龙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翁民初字第118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喜存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翁民初字第118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静波执行员  那日苏执行员  韩 武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郝伟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