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02民初20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麦荣强与李志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荣强,李志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702民初2095号原告:麦荣强,男,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公民身份号码:×××4234。被告:李志友,男,成年,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原告麦荣强诉被告李志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良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麦荣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志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麦荣强��称:被告于2014年11月28日欠我工薪6200元,被告未按双方约定二倍偿还。我多次向被告催还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工资6200元给原告麦荣强;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李志友没有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志友聘请原告麦荣强做工,双方与2014年11月28日结算,被告签写在《收据》上载明:“本人李志友欠麦荣强工资6200元正,于2014年12月5日之前付清,如不属实,由本人李志友承担麦荣强未追讨工资的二倍支付,经手人李志友(签名)。”到期后,原告因向被告追索工资未果,遂诉至本院,请求如诉称。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收据》等证据为证,结合本案庭审笔录,经本院综合分析,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聘请原告做工,双方之间形成合法的劳务关系。本案中,原告麦荣强与被告李志友于2014年11月28日签订的《收据》,是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合法有效的,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资给原告,故原告请求被告李志友支付尚欠的工资6200元,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志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李志友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劳务报酬6200元给原告麦荣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志友负担。���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良玺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