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7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原告艾保成与被告申孝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宝成,申孝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7民初364号原告艾宝成。被告申孝川。本院在审理原告艾保成与被告申孝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艾保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宝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艾宝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艾宝成承担。审判员 杜庆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美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