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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7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原告艾保成与被告申孝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宝成,申孝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7民初364号原告艾宝成。被告申孝川。本院在审理原告艾保成与被告申孝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艾保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宝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艾宝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艾宝成承担。审判员  杜庆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美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