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执1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张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张鸣,沈明花,邱梅芳,张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14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钱江新城市民街98号尊宝大厦金尊一层、六至十八层及三十六层,组织机构代码:72008181-4。负责人丛军。被执行人张鸣,男,1964年6月14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被执行人沈明花,女,1976年11月18日出生,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邱梅芳,女,1941年12月22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被执行人张锦华,男,1932年2月3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304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执行款人民币4102583.0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3426.00元,合计人民币414600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所有的存款人民币4146009.00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 超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秋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