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兵0901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侯正刚与新疆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额敏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正刚,新疆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额敏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901民初121号原告侯正刚,男,汉族,1969年8月6日出生,个体,住第九师。被告新疆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定代表人丁乐梅,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新疆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额敏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额敏农九师。负责人张秀萍,该公司经理。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勇,新疆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正刚诉被告新疆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额敏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正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侯正刚负担(缓交)。审判员  樊向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玮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