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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3民初2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项旭新与黄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旭新,黄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初2201号原告:项旭新,被告:黄胜。原告项旭新与被告黄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项旭新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项旭新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旭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项旭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舒珊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余华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