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811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营口市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卫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营口市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卫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811民初683号原告营口市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法定代表人毕显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国英,系营口市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被告高卫东,现住营口市老边区。原告营口市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卫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国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卫东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营口市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原告与被告居住的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为业主物业服务的合同,约定由原告实施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以每户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5元的价格自行到物业管理办公室交纳,被告住所建筑面积75.91平方米。被告接受服务后自2014年1月起至2015年12月止,没有向原告交付物业费。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立即给付所欠的物业费人民币910.92元及声控灯20元。被告高卫东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高卫东系营口市老边区宝潞花园小区5#楼2-2-1号业主,建筑面积75.91平方米。2014年9月1日,宝潞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一份物业委托合同,该合同主要内容如下:1、宝潞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将营口市老边区宝潞花园小区委托原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为住宅每月每平方米0.5元;3、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共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管理、公共绿地花木等的养护和管理、公共环境卫生垃圾清运、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管理、管理物业相关图纸住户档案、维护公共秩序等;4、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上述物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据合同向全体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从2014年1月起至2015年12月止未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所欠物业费数额为910.92元,所欠声控灯电费2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物业服务合同等在卷佐证,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宝潞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其效力及于包括被告高卫东在内的全体业主。原告对宝潞花园小区提供了相应物业服务,根据合同的约定要求被告高卫东支付相应的物业费用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高卫东在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参加本案诉讼,视为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院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卫东给付原告营口市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910.92元;二、被告高卫东给付原告营口市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声控灯电费20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天伟代理审判员 邓悦婷代理审判员 邱珊珊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长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