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执5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计卫林、闫诗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计卫林,闫诗敏,胡亚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549-2号申请执行人计卫林,男,197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企业老板,住江苏省吴江市。被执行人闫诗敏,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河南省商丘市。被执行人胡亚菊,女,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浙江省仙居县。本院在执行(2015)甬鄞民初字第676号申请执行人计卫林与被执行人闫诗敏、胡亚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闫诗敏、胡亚菊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计卫林执行款24606.83元。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胡亚菊名下汽车一辆,但短期内难以处理。此外,两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12执54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卢树立审 判 员 项宇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