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1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王丽萍与湖北齐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湖北齐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红河分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萍,湖北齐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湖北齐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红河分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01民初731号原告王丽萍,1981年4月27日生,女,汉族,住个旧市。被告湖北齐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法定代表人刘梦利。被告湖北齐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红河分公司。住所地:蒙自市吉庆路。负责人吴利龙。本院受理原告王丽萍与被告湖北齐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湖北齐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红河分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被告湖北齐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红河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其在原告王丽萍违约后按约定收回汽车索款,系履行合同,且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蒙自市人民法院为解决争议法院。因此,应由具有管辖权的蒙自市人民法院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借款人民币20000元,原告以其所有的云G**号汽车一辆作为抵押,后因还款问题发生争议,被告将该车开走。本案实际系《借款合同》引发的纠纷,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向合同签署地即红河州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蒙自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红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