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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0105执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继华申请沈阳客运集团公司黄河公共汽车分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继华,沈阳客运集团公司黄河公共汽车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辽01**执411号申请执行人李继华被执行人沈阳客运集团公司黄河公共汽车分公司申请执行人李继华与被执行人沈阳客运集团公司黄河公共汽车分公司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皇民一初字第53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沈阳客运集团公司黄河公共汽车分公司存款人民币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文胜二O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刘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