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3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与徐利忠、魏翠仁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徐利忠,魏翠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3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被执行人徐利忠。被执行人魏翠仁。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与被执行人徐利忠、魏翠仁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一案,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作出的(2015)浙杭证执字第95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87842.44元。本院立案后,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83执334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远审 判 员 金 叶审 判 员 郭 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郭尧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