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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6民初4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原告黄浩与被告韩发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浩,韩发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4380号原告黄浩,男,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现住成都市天府新区。被告韩发源,男,196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浩与被告韩发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浩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林成福人民陪审员  杜 姜人民陪审员  张春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韵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