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6民初4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原告黄浩与被告韩发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浩,韩发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4380号原告黄浩,男,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现住成都市天府新区。被告韩发源,男,196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浩与被告韩发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浩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林成福人民陪审员 杜 姜人民陪审员 张春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韵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