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民终1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东中外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连州市金鑫生态渡假乐园、张兆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中外建集团有限公司,连州市金鑫生态渡假乐园,张兆庭,范杰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民终13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中外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光谱西路*号办公楼***房。法定代表人:吴利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泽河,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丽榆,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连州市金鑫生态渡假乐园。住所地:连州市保安镇水口村。负责人:张兆庭,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委托代理人:吴剑辉,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兆庭,男,1956年5月8日出生,汉族,台山市人,住台山市。系连州市金鑫生态渡假乐园的合伙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杰波,男,成年,系连州市金鑫生态渡假乐园的合伙人。上诉人广东中外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连州市金鑫生态渡假乐园、被上诉人张兆庭、范杰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2015)清连法民二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连州市金鑫生态渡假乐园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广东中外建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连州市人民法院向其送达的预交案件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连州市金鑫生态渡假乐园申请撤回上诉,属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撤回上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广东中外建集团有限公司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连州市金鑫生态渡假乐园撤回上诉。二、按上诉人广东中外建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2015)清连法民二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连州市金鑫生态渡假乐园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70.23元,依法减半收取2135.12元,由上诉人连州市金鑫生态渡假乐园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永术代理审判员 郑家驹代理审判员 何 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汤有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