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临执字第1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郭树奎与淄博市临淄边河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树奎,淄博市临淄边河建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临执字第1045号申请执行人郭树奎。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边河建筑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郭树奎申请执行淄博市临淄边河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12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16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促其自觉履行。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本金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执行费75元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122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建勋审 判 员 张 晔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