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901民初2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阿克苏筑城建材有限公司与阿克苏地区金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克苏筑城建材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金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01民初2462号原告阿克苏筑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法定代表人吴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常春,新疆制衡律师事务律师。被告阿克苏地区金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法定代表人王学军,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克苏筑城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阿克苏地区金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克苏筑城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阿克苏筑城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克苏筑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6元,已减半收取1343元,由原告阿克苏筑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助理审判员步锰二0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李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