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4民初3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广东二十一世纪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智信友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2016民初3667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二十一世纪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智信友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4民初3667号原告:广东二十一世纪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莫高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饶高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九辞,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智信友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郑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焕林,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东二十一世纪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智信友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饶高明、何九辞,被告委托代理人陈焕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依法享有《4.3万亿财务公司异军突起银监会力推六大机制》文字作品的著作权。被告未经许可在其开办的网站上(www.zentrsut.cn)使用了涉案文字作品。因多次协商无果,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被告在其开办的网站上(www.zentrsut.cn)立即删除《4.3万亿财务公司异军突起银监会力推六大机制》文字作品;2.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10000元(包括公证费、律师费等);3.被告在自身网站首页及《中国证券报》显著位置连续30天刊登对原告的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书面声明(声明经法院审核);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被告已经在2014年6-7月删除了涉案被控侵权文字作品,早已停止侵权;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对公证费无异议,但被告认为律师费不是必要开支且费用过高,余下4000元赔偿金过高,要求按照稿酬进行计算;若双方协商解决的纠纷,被告同意在自身网站上刊登赔礼道歉的声明,但不同意在《中国证券报》刊登赔礼道歉声明,因为该报纸影响力很大,刊载的费用高。经审理查明:2013年,案外人广东二十一世纪环球经济报社(甲方,以下简称广东二十一世纪报社)与史某签订《职务作品版权事宜协议书》,约定乙方与甲方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18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在此期间,乙方一直不间断地为甲方工作;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创作的、发表在《21世纪经济报道》等报刊或21世纪网(域名:www.21cbh.com)、等网站上的所有作品均为职务作品;乙方通过甲方或甲方关联媒体认证的社交媒体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微博账户等)发表的所有作品亦均为职务作品;乙方创作的职务作品,乙方享有署名权,作品的其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归甲方所有;本协议关于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同样适用于本协议签署前已经在《21世纪经济报道》等报刊及21世纪网(域名:www.21cbh.com)等网站或相应社交媒体账户上刊载的乙方作品。2013年7月25日,案外人广东二十一世纪报社(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著作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对《21世纪经济报道》创刊以来所刊发的作品以及未来将刊发的所有作品均享有除署名权之外的全部著作权利;甲方同意将前述已经获得的以及将要获得的作品著作权利全部独家转让给乙方,即《21世纪经济报道》创刊以来至甲方存续期间甲方所获得的在《21世纪经济报道》上刊发的全部作品的著作权利全部独家转让给乙方;上述著作权利的转让对价及支付方式由双方另行签署协议具体约定;甲方转让的上述作品的著作权利之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外任何地方,即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国外其他任何地方;本协议约定的甲方转让给乙方的著作权利是不可撤销且永久有效的。《21世纪经济报道》2014年5月6日第9版刊登了文章《4.3万亿财务公司异军突起银监会力推六大机制》,文章署名“本报记者史某”,该文约2300字。《21世纪经济报道》头版底部标注有“[版权声明]本报刊载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图表、版面设计),未经本报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使用”、“[版权合作]如需使用本报载的作品,须与本报协商合作并事先获得书面许可。收费标准如下:(1)单篇文章转载使用:300-1000元/千字;……”等内容。2014年6月26日,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出具(2014)粤广广州第094311号公证书。公证书载明:2014年6月5日,原告委托代理人蔡某在该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该处使用电脑打开网页浏览器,在地址栏键入“www.zentrust.cn”进入智信网首页,对该页面以截屏方式保存在名字为“截屏1”的word文档里;打开原告提供的“智信网侵权网页”word文档,复制该文档中的第一个链接,粘贴到浏览器地址栏,按回车键进入链接页面,打印显示页面,在该网页浏览器栏点击“文件”项下的“保存网页图片”,选择“保存类型”栏目下的“PNG”图像,将该网页保存至“智信网侵权网页”的文件夹内;将“智信网侵权网页”word文档里的第2个至第237个链接依次复制粘贴到浏览器的地址栏,并将显示的网页依次命名并保存至“智信网侵权网页”的文件夹内。公证人员将上述操作过程中保存和打印的文件刻录成光盘,并证明公证书附件均为公证现场操作过程中实时打印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点击播放公证书所附光盘,显示“智信网侵权网页”文件夹,打开文件夹,点击编号为“144”的网页图,显示标题为《4.3万亿财务公司异军突起银监会力推六大机制》的文章,作者史某,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原告认为,该文章内容与《21世纪经济报道》刊载的《4.3万亿财务公司异军突起银监会力推六大机制》内容一致。原告提交的国家工信部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备案查询信息打印件载明,被告是网站www.zentrust.cn的主办单位。被告确认是该网站开办方。原告于2014年6月18日委托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饶高明律师向被告邮寄律师函,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涉案网站中使用高达300多篇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要求删除侵权作品并协商赔偿损失事宜。该律师函已于同月19日妥投。庭审中,原告确认被告已删除前述被控侵权文章,故申请撤回主张被告在其开办的网站“www.zentrust.cn”中删除涉案被控侵权文章的诉讼请求。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依法口头裁定:准许原告撤回上述诉讼请求。本院不另行制作有关法律文书。原、被告对此均没有异议。另查明:1.原告明确本案主张的经济损失数额系其估算数额,请求法院酌定。原告主张本案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其中律师费3500元,(2014)粤广广州第094311号公证书的公证费为2500元。原告共向本院提起十宗系列诉讼[案号:(2016)粤0104民初3664-3673],故请求本院酌定分摊公证费用。原告已提交公证费发票、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但没有提交律师费支付凭证。2.《21世纪经济报道》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准予出版的报纸,出版单位为广东二十一世纪报社,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44-0073。上海二十一世纪公司系由原告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经济信息咨询、商务咨询等。3.原告是2001年6月22日成立的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国内版图书、报纸、期刊批发零售及相关信息咨询等业务。被告是2013年2月18日登记成立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万元,主要经营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发布广告等业务。庭审中,原告明确本案中只主张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报纸、《职务作品版权事宜协议书》、《著作权转让协议》、公证书及封存光盘、律师函、EMS邮寄单及签收记录、公证费发票、民事委托代理合同、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备案查询信息打印件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为作者,作者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系职务作品。涉案作品《4.3万亿财务公司异军突起银监会力推六大机制》作者署名为史某。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本院认定涉案作品系史某创作。该作品创作完成于史某任职期间,且广东二十一世纪报社已与史某协议约定该类作品属于职务作品,故广东二十一世纪报社享有其职务作品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原告经与广东二十一世纪报社签订《著作权转让协议》,已受让取得包括涉案作品在内的《21世纪经济报道》创刊以来所刊发的作品以及未来将刊发的所有作品除署名权之外的其他著作权权利,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原告对于涉案作品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权利。原告提供的公证书显示,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www.zentrust.cn上转载与原告主张权利作品内容一致的作品《4.3万亿财务公司异军突起银监会力推六大机制》。被告没有就该作品有合法来源进行举证,其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被告已删除涉案作品,对此原告亦予确认,本院据此已依法口头裁定,准许原告撤回上述诉讼请求,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不再调处。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因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是针对著作权人身权而设立的侵权责任,被告在转载涉案作品时,已标明作者与文章出处,也没有修改和歪曲文章内容,且原告在本案中只主张信息网络传播权,故本院对原告该项诉请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被告的违法所得亦无法确定,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独创性程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相关稿酬支付标准,并考虑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了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酌情确定被告的赔偿数额为2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智信友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二十一世纪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0元;二、驳回原告广东二十一世纪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东二十一世纪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元,由被告北京智信友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元。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为标准计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欧阳福生人民陪审员 伍 兆 聪人民陪审员 吴 财 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敏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