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5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亚运与刘雅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运,刘雅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825民初769号原告张亚运,男,199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住温县。被告刘雅典,男,1992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住温县。原告张亚运诉被告刘雅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小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亚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雅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亚运诉称,被告于2015年8月15日至2015年8月28日期间,分四次向原告借款70000元,借款期限均为10天。2015年9月27日,最后1期还款日期届满后,被告仍不履行借款合同的还款义务,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提起诉讼,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欠款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刘雅典在法定期限内未答辩,未提供相关证据。根据原告诉称,本院归纳本案的争执焦点为:原告的诉请理由是否成立。围绕争议焦点,原告所举证据:借条4份,证明被告借原告款70000元的事实。本院出示被告父亲向法庭递交的情况说明一份,以便核实有关案情。原告质证称,原告借给被告的款不是被告赌博用的,当时原告借给被告款时,被告已经不赌博了,原告是帮被告哩。证据分析与认定:因被告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二、对被告父亲向法庭递交的情况说明,因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借款用途是赌博借款,用于还赌债,故本院无法确认该借款用途系赌博借款,用于还赌债的事实。依照上述证据分析、认定及庭审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于2015年8月15日至2015年8月28日期间,分四次向原告借款共计70000元,借款期限均为10天,并分别给原告出具了4张借条,借条上未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以无款为由拒付。为此,双方形成纠纷,原告诉至来院。另查明,借款用途系被告赎抵押在他公司的车辆和归还他人欠款。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所提供的四张借条足以证明被告借原告款70000元的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70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利息的诉请,借条上只约定有还款期限,但未约定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按月息2分计付利息,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支付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应按年利率6%向被告主张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二)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雅典应支付原告张亚运7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6年3月8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张亚运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刘雅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如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本院依法不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周长军审 判 员 张小莎人民陪审员 王东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侯琬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