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杜宗凯与安阳君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宗凯,安阳君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250号申请人杜宗凯,男,1978年9月27日生。被执行人安阳君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杜宗凯申请安阳君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涉案房屋被公安机关先期查封,暂不宜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4)滑民二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人书面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清审判员 杨建峰审判员 范 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志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