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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81执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崔晓飞申请执行高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晓飞,高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81执633号申请执行人崔晓飞,男,汉族,无职业,现住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高华,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崔晓飞申请执行高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581民初4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郝建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