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4民初1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高文凯与徐斌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文凯,徐斌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民初1756号原告:高文凯,男,197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吴方保,安徽潜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斌,男,1983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文凯与被告徐斌合伙协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文凯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文凯要求撤回民事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文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4元,减半收取472元,由原告高文凯负担。审判员 包 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章玉婷(代)附:本判决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