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3民初8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曹丽敏与永清县星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丽敏,永清县星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3民初813号原告曹丽敏,女,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内步乡北大江村人,现住北京市海淀区魏公村小区7号楼颐扬养发馆。委托代理人田学炜,河北正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清县星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清县武隆路46-6号。法定代表人闫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凯,河北恒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丽敏与被告永清县星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现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曹丽敏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丽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予原告曹丽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元,减半收取112元,由原告曹丽敏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赵婧瑄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书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