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执恢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郄志强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何凤,郄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恢54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8号丰融国际大厦一、二、六、七、八、九层。负责人崔炳文,行长。被执行人何凤,女,1973年12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郄志强,男,1978年8月8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民(商)初字第1621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郄志强、何凤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郄志强、何凤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郄志强、何凤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郄志强、何凤的银行存款。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郄志强、何凤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郄志强、何凤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郄志强、何凤财产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秋春审判员 林力军审判员 罗胜利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苗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