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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翁法执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杨俊学与赵海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俊学,赵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865号申请执行人杨俊学,男,汉族,住所地翁牛特旗。被执行人赵海峰,男,汉族,住所地翁牛特旗。杨俊学申请赵海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杨俊学于2014-4-9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赵海峰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翁法执字第86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鲍 伟执行员 文 龙执行员 安 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武海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