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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刑初1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吴某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刑初1394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农民。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2月2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6]14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初以来,被告人吴某多次接受骆某的“六合彩”押注赌博,二人谈好被告人吴某给予押注额的10%返利骆某,骆某通过在义乌市某街道某街某超市三楼麻将馆非法销售“六合彩”收取他人投注,后将押注情况报给被告人吴某,期间,被告人吴某接受骆某“六合彩”押注,非法获利三万余元。2016年2月24日,被告人吴某向义乌市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年2月29日,被告人吴某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何某甲、邵某、何某乙、骆某的证言,身份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照片,自首表现认定意见书,到案经过,被告人吴某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吴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由扣押单位义乌市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清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亦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