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05执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袁广建与刘海媛、刘向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广建,刘海媛,刘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5执保21号申请人袁广建,男,汉族。被申请人刘海媛,女,汉族,被申请人刘向阳,男,汉族,本院在审理袁广建与刘海媛、刘向阳因借款合同申请的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袁广建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海媛、刘向阳的银行存款7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袁广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海媛、刘向阳的银行存款7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刁 军 生审判员 ��户志刚审判员 李 宏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