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02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王海龙诉付七斤、金都网吧、孙利刚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龙,付七斤,崆峒区金都网吧,孙利刚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802民初321号原告王海龙。被告付七斤。被告崆峒区金都网吧。经营场所:崆峒区城隍庙院内。经营者陈星佑。被告孙利刚。本院受理原告王海龙与被告付七斤、被告崆峒区金都网吧、被告孙利刚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红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海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七斤、被告金都网吧、被告孙利刚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与1日,原告与被告付七斤经协商一致,达成大众网吧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持有的该网吧股本的50%转让给被告付七斤,转让价款50000元整。协议签订后,被告付七斤支付转让款40000元,剩余10000元约定在2014年3月之前付清。同时约定被告欠原告2012年至2013年经营期间的营业款50000元,于2014年6月之前按月息2%付清。被告如未按规定时间内付清欠款,按照年息3%承担违约责任。协议达成后,原告按约定将网吧交由被告付七斤经营。但是被告并未按协议约定支付原告剩余转让款及经营期间的营业额共计60000元。被告付七斤在经营期间,因未进行营业执照年检,营业执照被工商部门注销。之后,被告付七斤重新办理了营业执照,登记业主为陈星佑,并由第三被告孙利刚实际经营。被告付七斤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并将网吧登记在子女名下,意图拖延支付原告的转让费,三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10000元;2、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2012年至2013年营业额50000元及利息24000元;3、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6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三被告均未出庭答辩也未提���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海龙与被告付七斤自2011年起合伙经营位于平凉市崆峒区隍庙院内大众网吧。2014年1月1日,原告王海龙与被告付七斤经协商一致后,原告王海龙将其在大众网吧所占50%的股份转让给被告付七斤。约定转让价款50000元,并签订了大众网吧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付七斤于2014年3月之前向原告付清转让款50000元。被告付七斤在实际经营大众网吧期间未向原告王海龙支付2012—2013年营业额50000元,按2%计算利息,于2014年6月之前还清本息。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未付清欠款,按3%计算承担违约责任。协议签订后,被告付七斤向原告王海龙支付股权转让款40000元,原告王海龙退出对大众网吧的经营。被告付七斤对下余10000元股权转让款及原告应得2012—2013年营业额50000元及约定利息均未向原告王海龙支付。另查明,被告付七斤独自经营大众网吧后,重新办理了营业执照,将大众网吧更名为金都网吧,登记经营人为陈星佑。现该网吧实际经营人为被告孙利刚。原告起诉要求:三被告连带支付股权转让款10000元;2012年至2013年营业额50000元及利息24000元;支付违约金36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及向法庭提交的大众网吧股份转让协议,法院对被告孙利刚的询问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王海龙与被告付七斤签订的大众网吧股份转让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原告王海龙按约退出合伙经营后,被告付七斤未按约定全额向原告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违约。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付七斤支付剩余的股权转让款及营业额分红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股权转让协议对违约责任作出了约定,应遵其约定。对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崆峒区金都网吧、被告孙利刚连带承担付款责任的请求,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崆峒区金都网吧、被告孙利刚与原告未发生合同关系,故对原告起诉被告崆峒区金都网吧、被告孙利刚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在利息计算中已作了约定,不再重复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付七斤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海龙原大众网吧股权转让款10000元;二、被告付七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海龙2012—2013年原大众网吧营业额��红50000元,承担利息24000元(利息计算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1日。2016年1月1日之后至判决指定清偿之日按月利率3%计算);三、驳回原告王海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0元,减半收取995元,由被告付七斤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火勋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