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民特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特280号申请人张德昌。委托代理人蔡丰荣(特别授权),瑞安市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徐安明。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受理了申请人张德昌及徐安明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薛箴言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人徐安明因生产经营业务需要,从2013年3月份始,陆续向申请人张德昌购买钢丝材料产品,期间陆续支付部分货款。至2013年9月26日经双方结算,申请人徐安明结欠申请人张德昌钢丝材料款20000元,同时并出具一张欠据交申请人张德昌收执。之后,申请人徐安明于同年9月28日又向申请人张德昌购买钢丝材料结欠1000元,并在原欠据上添加1000元,共计尚欠申请人张德昌货款21000元。各方于2016年6月30日经瑞安市民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徐安明偿付申请人张德昌货款21000元,自2016年7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18日间,每两个月18日前支付1000元(款汇至申请人张德昌账户,开户行农业银行塘下支行,账号6279);二、若申请人徐安明未按期履行,申请人张德昌有权就货款21000元的未履行部分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三、双方无其他异议;四、本案受理费免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薛箴言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陈盈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