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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4民初1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李治钢与王连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治钢,王连中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1927号原告李治钢,男,1978年9月10日生,汉族。被告王连中,男,1968年9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治钢与被告王连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治刚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治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治钢负担。审判员 赵 欣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