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4民初1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李治钢与王连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治钢,王连中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1927号原告李治钢,男,1978年9月10日生,汉族。被告王连中,男,1968年9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治钢与被告王连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治刚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治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治钢负担。审判员 赵 欣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