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91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王忠孝诉陈晓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孝,陈晓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91执390号申请执行人王忠孝,男,1967年12月12号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委托代理人郑臣,黑龙江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晓权,男,汉族,1968年10月12日出生,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原告王忠孝诉被告陈晓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商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忠孝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陈晓权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王忠孝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庆高新商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