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刑更2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刑更2173号罪犯徐文鑫。现在山东省潍坊监狱服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7日作出(2010)烟刑一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文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9年10月16日起至2024年10月15日止,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0月30日经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潍刑执字第355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4月28日经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潍刑执字第218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10月16日起至2022年8月15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潍坊监狱于2016年6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记功一次、嘉奖二次,2015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该罪犯改造的情况属实。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文鑫准予减刑一年(即其刑期变更为自2009年10月16日起至2021年8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金军代理审判员 刘锦森代理审判员 陈志宇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建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