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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84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王晓红与马红卫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红,马红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84执69号申请执行人王晓红,女,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执行人马红卫(常用名马艳),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王晓红申请执行马红卫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2014)额民初字第4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给付欠款35275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被执行人马红卫于2016年6月30日给付申请人王晓红人民币3527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2014)额民初字第4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富玉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杨长德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辛文泰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