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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6民初1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王元圆与李爱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元圆,李爱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6民初1216号原告王元圆。被告李爱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元圆与被告李爱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元圆于2016年6月30日以原告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元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元圆负担。审判员  赵洪磊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丹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