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6民初1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王元圆与李爱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元圆,李爱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6民初1216号原告王元圆。被告李爱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元圆与被告李爱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元圆于2016年6月30日以原告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元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元圆负担。审判员 赵洪磊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丹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