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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3执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赵俊与被执行人闫洪亮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俊,闫洪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83执637号申请执行人赵俊,男,198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被执行人闫洪亮,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枣阳刑二初字第0007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人赵俊与被执行人闫洪亮健康权纠纷一案中,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找到被执行人闫洪亮的存款、车辆、证劵等财产信息,通过线下查询,被执行人闫洪亮无房地产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闫洪亮未履行义务,本院已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该案申请执行的标的款为XXXX元及利息,执行到位的金额为XXXX元;本院以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赵俊,告知上述财产调查等情况和采取的执行措施后,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枣阳刑二初字第000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赵俊享有要求被执行人闫洪亮成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在被执行人闫洪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闫洪亮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赵俊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肖 辉审判员  郭群青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军 来自